关于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的义务,但随意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处理食品以及储藏不当引起的生物毒素对食品的污染等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仍时常发生。这一定程度上说明,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还存在较大风险。
我市食用农产品80%以上的市场供应依靠外地输入,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除了严把产地(种养植环节)准出关口外,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准入监管是关键。因此,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尤为重要。在该环节建立一套抽样、快检、问题食品处置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能有效降低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基于管理成本的考虑,全面建立上述体系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因而首先加强一、二级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既节约管理成本,又能有效降低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目前,我市一、二级批发市场受硬件设施、经营者文化水平、快检室检测手段落实等主客观因素影响,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指标一直居高不下,占到全市食品安全案件的50%以上。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销售环节食品安全质量跟踪体系
按照“制度科学、权责明晰、务实管用”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跟踪体系。该体系通过不断更新采集信息,从而实现掌握全市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准出、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交易行为管理、质量安全信息汇总分析、风险预警、过程控制。初期可以由大型批发市场起步,逐步覆盖全市所有一、二级批发市场,从根本上保证问题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该体系应包含以下几方面:⑴ 搭建全市统一的市级食用农产品质量跟踪信息平台,采集批发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主体名录(实时更新各主体经营行为、销售质量、监管结果等动态信息)。逐步实现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确保流转、查验信息完整准确。⑵ 实时采集、更新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和查验记录信息,监督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⑶ 实时采集更新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快速检查结果,并及时上报信息平台。⑷ 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分析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做出风险监测、预警,发布权威信息。
二、完善现有快检体系,提快速室检测能力
严格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细化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程序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快对我市现有食品销售企业快检室的提档升级,加大设备投入,科学合理采购仪器设备。尊重科学,不断提高快速检测仪器、试剂的实用性、准确性。同时,要保障足够的食品快速检测场所配置。加引进食品检验有关专业的人才,确保检测人员的高专业化水准;检测信息化程度要高,公示要及时。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各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一方面明确政策要求,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自身食品快检工作投入到位。另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到位。适当加大扶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快检工作的力度,可以采取指定合约(约定检测项目、食品品类和频次)、“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从而不断引导企业完善监测检验体系,强化监测力度。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科学跟踪与执法监管相互促进的工作思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跟踪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针对性的易滥用的药物、食品添加剂或易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项目监测。各市、区政府要承担体系建设的相关责任。力争做到进场食品批批检测,检测结果即时录入市级信息平台,发现问题食品批批处理。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快检工作要求,监管部门严格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此外,进入销售环节的问题食用农产品,其根源还是在种养殖、初加工环节,快速检测实际上是严把准入关的一种有效手段。对发现问题食用农产品,建立及时的退出机制,能一定程度上倒逼准出机制的不断完善。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整体上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