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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析疑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卫生总费用中,个人分担的比重从20%左右飙升至60%左右时,“看病贵”成为全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数年列为“两会”热点的前三位。对此,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坦然承认:“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致力于“减轻群众负担”。
    细想起来,减轻群众什么负担?减轻谁的负担?真的减轻了负担?一句话,减轻群众负担该怎么评价?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政策性问题。
    先说减轻群众什么负担。对此,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有多种表述。如《意见》中,就分别在第3、10、16、17条各有表述。其实,有的是“特指”,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有的是“泛指”,如“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作者认为,比较确切的表述是“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通常说的医疗卫生费用,从宏观上说,是指卫生总费用。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开展卫生服务活动从全社会筹集的卫生资源的货币总额,按来源法核算。”它由政府、社会、个人三个来源组成。卫生部《卫生统计年鉴》每年公布这个数据。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卫生支出最高的是1982年占38.9%,最低的是2000年占15.5%;社会卫生支出最高的是1979年占47.5%,最低的是2001年占24.4%;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最高的是2001年占60.0%,最低的是1979年占20.3%。
    从微观上说,医疗卫生费用也就是群众直接用于医疗卫生的个人支出,即直接支出的医药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以及由于就诊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交通、住宿、餐饮、慰问、甚至“红包”等费用,即卫生经济学说的医疗间接费用。
    再说减轻谁的负担。群众是一个群体的概念,有患病的,非患病的;有就诊的,非就诊的;有参保的,非参保的;有全免费的,全自费的,等等。因此,从广义地说“群众”是指所有的国民,减轻群众负担,就是减轻全体国民消费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个人支出的负担;从狭义地说,是减轻就诊患者个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最后是否真的减轻了负担?
    一般地说,并没有减轻负担。一是卫生总费用中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从1979年的20.3%上升到2008年的40.4%,翻了一番;二是1979年与2008年相比,综合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从9.70元上升到219.80元,增长22.7倍,出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从432.70元上升到11084.10元,增长25.6倍;三是人均卫生费用从1979年的12.94元上升到2008年的1094.50元,增长了84.6倍;四是医疗费用上涨是全球性趋势,绝对数的支出不可能“减轻”,而只是控制增长幅度,特别是控制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占的比重。
    特殊地说,有减轻的,也有加重的。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减轻”或者“加重”要复杂和微妙得多。
    有减轻负担的,例如享受免费医疗的保健对象,如离休干部等,还有特定病种对象,如艾滋病等,以及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如“五保户”等。
    更多的对象是否减轻负担,因享受不同的政策而异,如参保者有自付保费的,也有自付部分保费的,还有不自付保费的。给付时也往往因项目不同而自付比例不一。即使是同一个项目,是减轻或加重也很难判断。以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为例,各地多次宣传减轻了群众负担多少,实际上是按同期药品销售金额,扣除药品15%的加成率推算而来的账面数据,并不是实际真正减轻负担的数据。群众强烈反映某些药品省统一招标后比“零差率”前还贵,这是事实。就是政府办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民营的医疗机构,以及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并未实行药品“零差率”。尤其在利益驱动下,热推自费药、进口药,屡见不鲜。
    同时,转嫁负担的问题也值得关注。药品实行“零差率”后,医疗机构由此而减少的收入如何补偿?如今的政策导向是“综合补偿”,包括财政补助、医保分担、调整价格。如拟整合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为“一般诊疗费”,约10元,以此取代原先设计的“药事服务费”,由医保支付。实际上是“换药不换汤”,项目名称改了,实际支付没减反增。医保筹资来源,有政府的,也有用人单位的,还有个人的。医保费用多支出,实际包括了个人多支出,尤其是非患者的参保者,不得不因“共济”、统筹基金支出的增加而增加负担。
    减轻群众负担,不仅是指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而是要减轻“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支付”包括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在“堤内损失堤外补、药品损失检查补、个人损失奖金乃至红包补”的潜规则下,减轻医药总费用更为迫切。以2008年全国4873所综合医院为例,平均每个医院总收入9283.1万元,财政补助646.9万元,仅占6.97%,其他全靠业务收入。在这种条件下,医院不千方百计组织收入,如何求生存,图发展?药品强调“医药分开”,限制收入比例,超支上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在这种条件下,只得靠过度检查来组织收入。1989年与2009年相比,门诊药费比重从68.0%下降到53.5%,检查治疗费从19.6%上升到27.6%;住院药费从53.8%下降到43.8%,检查治疗费(包括手术费)从27.2%上升到34.2%。至于医务人员工资多年“冻结”是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减轻群众负担”只是一个口号,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从仅有“定性”的目的,转化为具有明确的“定性、定量、时间、空间”的科学决策目标。
当人们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热盼“十二五”规划时,2011年1月6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谈到“十二五”卫生发展的总体目标时提出,到2015年“提高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个人卫生支出比例降至30%以下”(如前所述,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为20.3%,2008年为40.4%)。这虽与世界卫生组织“一个国家卫生总费用中个人支出比重降低到15%-20%,才能基本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研究结果有差距,但部长的话说到“点子”上了,这毕竟是一个非常值得期待的目标。为此,建议中央责成有关部门制定一个实现这一目标的计划,包括项目、路径、措施、政策、监督,以及评价指标体系。世人当拭目以待之。